华夏图书馆读者借阅规则

来源: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-图书馆

时间: 2025-03-25 09:31


第一章 总则


第一条:为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,本着“读者第一、服务至上”的服务宗旨,特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:凡到馆读者均应遵守借阅规则,如有违反者,图书馆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、暂停借阅资格、报学校处分等措施。

第三条: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校师生读者。

第二章 借还规定

第四条:借还图书可凭借读者注册信息在自助借还机或读者服务台办理,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或由他人代为借阅。

第五条:借阅证须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,需立即挂失,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。

第六条:所借图书应在限定归还日期归还,或及时办理续借。逾期未能归还者按照图书馆“图书逾期处理办法”处理。

第七条:图书借阅期限若跨越寒(暑)假,在假期里到期的图书可顺延至开学后两周内归还;若读者所借图书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的,到期时间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。

第八条: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,应在返校后立即归还图书,并出具相关证明,经图书馆工作人员确认后免除图书逾期处罚;否则,按图书馆“图书逾期处理办法”处理。

第九条:以偷梁换柱的手法还书者,一经发现严厉处罚。

第十条:若发现归还图书有缺页、损坏等情况,按照图书馆“图书遗失赔偿处理办法”处理。

第十一条:本馆所藏报刊、各类参考工具书,如字典、辞典、百科全书、年鉴、书目、索引等原则上不予外借。

第十二条:本馆所藏各类善本图书、珍贵画册、特藏图书、孤本书等均按有关规定使用。

第十三条:读者离校、退学、休学、入伍等时应将所借图书归还图书馆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十四条: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二十天开始办理清书手续,并停止图书借阅。

第三章 借阅册数和期限

第十五条:教师读者可借阅图书60册,借阅期限为180天。

第十六条:学生读者可借阅图书30册,借阅期限为60天。

第四章 图书的续借

第十七条:读者所借图书到期前可续借1次,续期为30天。

第十八条:凡已逾期的图书不予续借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九条: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条:本办法由华夏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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